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 |
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七號函 |
條文 |
說明 |
一、本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
本點明定訂定依據。 |
二、一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用途二種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判定為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構成從屬關係。 (一)附表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用途,符合下列規定時構成從屬關係。 1.從屬用途部分之管理權與主用途部分之管理權相同。 2.從屬用途部分利用者與主用途部分利用者應一致或具有密切之關係。 3.從屬用途部分工作者或使用者之使用時間與主用途部分工作者或使用者之使用時間應大致相同(包含為完成剩餘工作之延長時間)。 (二)附表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主用途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應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從屬用途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
一、「主用途」部分係指為達到建築物各用途之目的所不可欠缺之部分,一般而言,比從屬用途部分面積大;至「管理權相同」,係指對於固定之消防安全設備、建築構造、建築設備(電氣、瓦斯、給配水、空調等)等設置或維護,其全盤性之權責行使為同一人。 二、第一款第二目之「從屬用途部分利用者與主用途部分利用者應為一致」,係指從屬用途部分供主用途部分工作者,作為福利、保健及便於使用為目的者。大致可分為下列二種形態,即指對照表之C欄部分。 (一)從屬用途部分應具有供主用途部分經常便於使用之形態。 (二)從屬用途部分不應具有從道路直接出入之處所。 三、第一款第三目之「具有密切之關係」,係指從屬用途部分為主用途部分所不可或缺者,大致亦可分為說明二之(一)及(二)二點,即表之D欄部分。 四、第二款有關共用之走廊、樓梯、通路、盥洗室、管理室、倉庫、機械室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應以主用途部分與從屬用途部分所占之比例核算,其比例分配原則如下: (一)各樓之走廊、樓梯、通路、盥洗室、昇降機之昇降路、管道間等部分,各樓依各別用途之樓地板面積相對平均分配。 (二)建築物範圍內共用之機械室、電氣室、倉庫等依各別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相對平均分配。 (三)建築物共用之入口、大廳,依各別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相對平均分配。 |
三、一棟建築物中之不同用途有供住宅使用時,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原則判斷之: (一)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且較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小時,該建築物視為住宅。 (二)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大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時,視為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之建築物。 (三)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且前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時,該建築物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四)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與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大致相等時,應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
明定住宅與其他各類場所併存時,如何判定,其原則表解如左: |
四、依本基準之規定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時,視為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二目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 (二)複合用途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未滿三百平方公尺。 |
明定複合用途建築物究應以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來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判斷標準。 |
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
(A)設置標準各類場所 |
(B)主要用途部份 |
功能上構成從屬用途部分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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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供工作者、使用者便於使用者 |
(D)具有密切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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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類 (一)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 |
舞台、座席、放映室、大廳、售票室、電氣室、道具室、衣物室、練習室、儲藏室。 |
販賣部、專用停車場、休息室、辦公室、展示室。 |
製片廠(室)。 |
電氣室係指有關播帶、監控等處所。 |
二、甲類 (一)之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
座席區、吧台、舞池、舞台、烹調室、更衣室、儲藏室、電氣室。 |
休息室、專用停車場、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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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類 (一)之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 |
包廂、理容椅、按摩座、蒸氣室、烹調室。 |
大廳、辦公室、休息室、專用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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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類 (一)之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 |
座席區、包廂、電氣室、吧台、櫃台、烹調室。 |
大廳、休息室、辦公室、專用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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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類 (一)之酒家、酒吧、酒店(廊) |
座席區、包廂、舞台、櫃台、吧台、廚房、電氣室、更衣室、儲藏室。 |
專用停車場、大廳、休息室、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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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類 (二)之保齡球館、撞球場、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 |
球道區、休息區、機械室、球台區、作業區、更衣室、等待區、遊藝室、儲藏室、包廂、櫃台、電氣室。 |
飯廳、咖啡廳、販賣部、專用停車場、辦公室。 |
三溫暖、體育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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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類 (二)之集會堂 |
集合室、會議室、大廳、宴會場、廚房、兼具本表第一欄用途者並適用其主從關係。 |
飯廳、販賣部、專用停車場。 |
展示室、圖書室、遊戲室、體育室、遊藝室、托兒室、醫護室、招待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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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類 (二)之健身休閒中心 |
健身室、韻律室、游泳區、三溫暖、浴室、更衣室。 |
大廳、咖啡廳、販賣部、專用停車場、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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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類 (二)之遊藝場所 |
遊藝室(區)、櫃台。 |
販賣部、辦公室、專用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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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甲類 (三)之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寢室、櫃台、大廳、廚房、餐廳、浴室、接待室(區)洗衣室、配餐室、蒸氣室。 |
娛樂室、吧台、飲食區、兌幣處、專用停車場、美(理)容室、醫務室、咖啡廳、電信室、電氣室。 |
展示室(區)(含連續式形態)、會議室、展望設施、游泳池、遊藝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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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甲類 (四)之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集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販賣部、貨物處理室、商品倉庫、美食街、辦公室、展示室(區)、衣服專賣店。 |
專用停車場、攝影室、遊藝室、美(理)容室、醫務室、集會室、電氣室。 |
飲食美容等教室、自動提款機室。 |
拍賣場原則上視為本類。 |
十二、甲類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室 |
座席區、包廂、廚房、接待室、吧台。 |
專用停車場、結婚廣場、大廳、辦公室。 |
娛樂室、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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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甲類 (六)之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 |
診療室、急診室、病房、產房、手術室、檢驗室、藥局、辦公室、機能訓練室、會客室、談話室、研究室、廚房、洗衣(滌)室、醫師值日室、候診室(區)、技工室、圖書館。 |
飯廳、販賣部、專用停車場、娛樂室、托兒室、理容室、浴室、茶室、美食街。 |
臨床研究室。 |
醫院附設之護士宿舍及護士學校一部份視為寄宿舍及學校。 |
十四、甲類 (六)之養老院、安養中心、兒童福利設施、育嬰中心 |
起居室、集會室、機械訓練室、會客室、飯廳、廚房、診療室、作業室、洗衣部、浴室。 |
飯賣部、辦公室、專用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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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甲類 (六)之幼稚園、托兒所、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
教室、遊藝室、休息室、講堂、廚房、體育室、診療室、圖書室。 |
飯廳、販賣部、辦公室。 |
才藝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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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甲類 (七)之三溫暖、公共浴室 |
更衣室、浴室、蒸氣室、休息室、體育室、等候室、按摩室、衣櫃室、洗衣室、閱覽室、美(理)容室、視聽觀賞區、櫃台、烹調室。 |
飯廳、販賣部、專用停車場、茶室、娛樂室、托兒室、小型三溫暖。 |
自費洗衣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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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乙類 (一)之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
起降區、等待室、操控室、電力控制室、行李領取區、暫時寄物處、衣帽間、小睡室、救護室。 |
飯廳、販賣部、咖啡廳、旅行社接待室。 |
理容室、兌幣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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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乙類 (二)之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
座席、大廳、看板區、櫃台、銀行辦事處、辦公室、保管箱室、金庫。 |
談話室、專用停車場、咖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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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乙類 (三)之感化院、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 |
教室、職員室、講堂、會議室、圖書室、研究室、用功室、保健室。 |
飯廳、談話室。 |
學生會館之集會室、宿舍、學童保育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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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乙類 (四)之圖書室、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閱覽室、展示室、陳列區、書庫、衣帽間、大廳、工作室、物品保管室、資料室、研究室、會議室、休息室、放映室、觀賞室、辦公室。 |
飯廳、販賣部、咖啡廳、專用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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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乙類 (五)之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
本殿、旁殿、禮拜堂、納骨塔(室)、辦公室、集會室、休息室、陳列室。 |
飯廳、販賣室、咖啡廳、專用停車場、圖書室。 |
宴會場、廚房、寢室、客房、娛樂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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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乙類 (六)之辦公室 |
辦公室、休息室、會議室、大廳、檔案室、儲物室、談話室、作業室、資料室。 |
飯廳、販賣部、咖啡廳、娛樂室、體育室、理容室、專用停車場、診療室。 |
展示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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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乙類 (七)之集合住宅、寄宿舍 |
起居室、寢室、廚房、飯廳、教養室、休息室、浴室、共同烹調室、洗衣室、置物室、管理人員室。 |
販賣部、專用停車場、大廳、會面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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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乙類 (八)之體育館、活動中心 |
座席、運動區、健身室、各項運動器具室、辦公室、置物室、更衣室、浴室、控制室、會議室、圖書室、展示室、活動室、閱覽室、大廳。 |
飯廳、販賣部、遊藝室、視聽覺教室、專用停車場、訓練室、表演台、診療室。 |
宴會場、結婚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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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乙類 (九)之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
大廳、櫃台、寄(置)物室、溜冰場、游泳池、休息區、浴室、換衣室、設備區。 |
販賣部、遊藝室、專用停車場、咖啡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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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乙類 (十)之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攝影室、舞台、錄音室、道具室、衣物室、休息室、觀眾席、大廳、排練室。 |
飯廳、販賣部、咖啡廳、專用停車場、休息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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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乙類 (十一)之倉庫 |
物品倉庫、貨物處理室、辦公室、休息室、作業室(與商品保管相關之作業)。 |
飯廳、販賣部、專用停車場、展示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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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丙類 (一)之電信機器室 |
電信機房、電器室、電腦室、作業室、辦公室、休息室、器材室。 |
專用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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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丙類 (二)之汽車修護場、飛機修理修理廠、飛機庫 |
車庫、車道、修理場、器具室、飛機場、飛機庫、休息室、更衣室。 |
飯廳、販賣部、專用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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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丙類 (三)之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
車庫、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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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丁類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
作業區、設計室、研究室、辦公室、更衣室、物品室、展示室、會議室、圖書室。 |
飯廳、販賣部、專用停車場、托兒室、診療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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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寶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