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內政部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內勞字第八二四八○號令訂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十五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一六六○一號令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四勞安三字第一四二一五一號令

經濟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八十四)工字第八四二六一六九八號令會銜修正

內政部台(八十四)內消字第八四八三一五七號令

第三十二條  爆竹煙火工廠製造之產品,不得使用雄黃劑為原料。除供外銷及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辦理者外,其規格依左表限量辦理。

爆竹煙火

尺度(單位︰公厘)

原料

 

名稱規格

全長

外徑

種類名稱

每支(粒)含藥限量乾量毫克(㎎)數

備考

單響爆

五○

一五

一般調配黑色火藥使用之原料或代用原料

一五○

除單支外,得編(繽)成排爆或千響以下之連珠爆

玩爆紙

 

一般調配安全火藥所用之原料

上列外徑係指每粒凸起底部之外徑

水鴛鴦

七五

一般調配黑色火藥使用之原料或代用原料

一五○

上列尺度係指外殼全長與外徑

線香火花

七五

限以鋁粉、硫磺、、硝酸鹽類、氯酸鹽類或過氧酸鹽類調配之

七○

上列尺度係指含藥量部紛非指全長

爆引

 

一五

以木炭粉及硝酸鉀、過氧酸鉀調配之

每公分一二

一、必要時得酌加柏油或瀝青以為黏合劑兼防潮用。

二、不得添加硫磺或硫化物

供內、外銷之爆竹煙火應事先將擬製種類名稱及所用原料連同樣本,均應依消防有關規定報請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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