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內政部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內勞字第八二四八○號令訂定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十五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一六六○一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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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四勞安三字第一四二一五一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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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八十四)工字第八四二六一六九八號令會銜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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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台(八十四)內消字第八四八三一五七號令 |
第三十二條 爆竹煙火工廠製造之產品,不得使用雄黃劑為原料。除供外銷及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辦理者外,其規格依左表限量辦理。
爆竹煙火 |
尺度(單位︰公厘) |
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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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規格 |
全長 |
外徑 |
種類名稱 |
每支(粒)含藥限量乾量毫克(㎎)數 |
備考 |
單響爆 |
五○ |
一五 |
一般調配黑色火藥使用之原料或代用原料 |
一五○ |
除單支外,得編(繽)成排爆或千響以下之連珠爆 |
玩爆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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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一般調配安全火藥所用之原料 |
四 |
上列外徑係指每粒凸起底部之外徑 |
水鴛鴦 |
七五 |
六 |
一般調配黑色火藥使用之原料或代用原料 |
一五○ |
上列尺度係指外殼全長與外徑 |
線香火花 |
七五 |
四 |
限以鋁粉、硫磺、、硝酸鹽類、氯酸鹽類或過氧酸鹽類調配之 |
七○ |
上列尺度係指含藥量部紛非指全長 |
爆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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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
以木炭粉及硝酸鉀、過氧酸鉀調配之 |
每公分一二 |
一、必要時得酌加柏油或瀝青以為黏合劑兼防潮用。 二、不得添加硫磺或硫化物 |
供內、外銷之爆竹煙火應事先將擬製種類名稱及所用原料連同樣本,均應依消防有關規定報請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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