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災基本計畫

八十四年三月一日第一次中央防災會報訂定

八十五年四月廿二日第二次中央防災會報第一次修正

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第三次中央防災會報第二次修正

  「防災基本計畫」係依據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台(八三)內字第三○二五二號函頒「災害防救方案」訂定,由中央防災會報擬定防災之長期綜合計畫,並作為指定行政機關、指定公共事業擬定「防災業務計畫」,及各級地方政府擬定「地區防災計畫」時之依據。

  本計畫由中央防災會報訂定及推行,內容分計畫目標與構想、建立防災體系、推展防災業務、落實災害之善後復原重建、加強防災科技研究、防災業務計畫與地區防災計畫訂定之重點等六章。

第一章 計畫目標與構想

一、計畫目標:

  我國位處颱風、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較頻繁地帶,隨著經濟產業的發達,社會結構的變遷及都市化、國際化、複雜化、多樣化之發展趨勢,致人為災害的發生亦逐年增高,有必要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達到保護國土及確保國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係國家之基本責任與義務。

  因此,長程的災害對策及災害發生時有效的因應措施,對於消除人為災害及減輕天然災害至為重要,但決非一朝一夕可成,應以積極性的計畫及機關間相互的協助,才能圓滿達成災害防救任務。

  本計畫之目標在於明定我國在防災施政之基本方針,並規定訂定「防災業務計畫」與「地區防災計畫」之重點事項,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並加強災害教育宣導,以提昇災害應變能力,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計畫構想:

  災害防救工作分為災害預防、災害應變、災害善後復原重建等三大部分,為消除人為災害及減輕天然災害損失,惟有致力於消除災害發生之原因與促進環境之安全,始可達成其防救災害的目的。以現今之科技水準與國家財力而言,應著重於平時防災準備,妥擬災害應變措施與迅速之善後復原重建之目標共同努力。

  上述目標所定之防災基本對策,係一綜合性、長期性計畫,其以下列四點作為推動防災對策之重點。

(一)建立防災體系:

建立以中央、地方政府、國民為一體之防災體系。

      1. 加強防災準備工作。
      2. 建立全民防災組織。
      3. 充實防災業務設施與設備。

(二)推展防災業務:有計畫的實施國土保安、都市防災
   規劃等環境安全因素。

(三)落實災害之善後復原重建措施。

(四)推動防災科技研究:擬訂防災所需之科技研究(包
   括災害預測、預知或控制災害發生之原因),並有
   計畫之推動。

第二章 建立防災體系

  為實施災害預防、災害應變及善後復原重建等防救措施,由中央至地方建立完整災害防救體系,中央、省(市)、縣(市)及鄉(鎮、市、區)設置四級防災會報;並於災害發生時,設立對應之救災指揮組織;各指定行政機關及指定公共事業應於內部設立緊急應變小組。

  為達前項之目的,應加強防災準備工作、建立全民防災組織、充實防災業務之設施與設備。

一、加強防災準備工作

(一)為迅速正確預測災害,防災相關機關間應緊密連絡

(二)擬定交通、通訊斷絕及停電狀況下之災害預報、警
   報資訊傳達、通報計畫。

(三)擬定有關機關出動支援消防、警察、工務、建設等
   單位救災,以及採取其他應變措施之計畫。

(四)明確指定避難命令下達權,擬定有關機關相互連繫
   之計畫。

(五)為確保救災人力之充足,確立消防、警察、工務、
   建設、國軍相互支援之體系。

(六)為迅速動員國軍支援救災,各級地方政府應與各駐
   軍部隊建立聯繫管道,視災情由國軍部隊及時提供
   必要之人力、機具支援。

(七)緊急救護組織與設施,飲用水、糧食及其他生活必
   需品、醫療品等,運送方法,擬定儲備、運用與供
   給計畫。

(八)為確保災害時之交通與輸送,擬妥與有關機關協定
   各種輸送方法之綜合利用計畫。

(九)預先簽訂相互支援協定,擬定有關機關人員、物資
   之相互支援計畫。

二、建立全民防災組織

(一)各學校機關團體,均應建立防災組織,負責各種災
   害之預防、應變、善後復原重建措施。

(二)利用學校教育、傳播媒體、社會教育等加強災害宣
   導教育,提昇國民防災意識。

(三)辦理防災機關與民眾參與綜合防災訓練。

(四)建立民眾防災組織,加強防災宣導。

(五)宗教慈善團體、國際社團協助救災,熱心參與社會
   服務,應納入災害防救編組。

三、充實防災業務之設施與設備

(一)充實通訊設備:

1、建立防洪、氣象、消防、警察、交通、醫
  療等機關內部及互通聯絡之有線、無線電
  設備。

2、加強非都市地區通訊設備。

3、山區、偏遠及離島地區之有線、無線電、
  固定式或移動式衛星通訊設施。

4、通訊連絡設備構造之防災化。

(二)充實救災器材:

1、防洪用資、器材維修、整備、充實。

2、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整備、充實。

3、人命救助設施、設備維修、整備、充實。

4、災害警戒用裝備、器材維修、整備、充實。

5、急救用醫療器材、藥品儲備、充實。

6、臨時收容用器材、帳蓬等生活必需品與器材儲備、充實。

第三章 推展防災業務

一、國土保安業務重點

(一)防止山崩、土石流之水土保持工程。

(二)加強防風林、水源涵養林之造林及山坡地保育利用
   管理。

(三)保安林之養護與適當之管理。

(四)地層滑動防止對策。

(五)在重要河系,有嚴重土砂問題之河川,都市周圍及
   其他重要地區之防淤積對策。

(六)河川之整治與管理,曾因局部豪雨成災之都市河川
   整治,以及其他中小河川之改善。

(七)多目標水庫、防洪水庫之興建與維護。

(八)臨海低窪地區之海嘯、海岸浸蝕防止對策。

(九)河海堤及區域排水之整建及維護管理。

(十)農地保全對策,老舊池塘之整治。

二、都市防災規劃

(一)加強對都市計畫避難場所、設施、路線之規劃設計

(二)加速推動老舊建築物及木造建築物密集地區之都市
   更新。

(三)適當配置及闢建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綠地、寬闊道
   路)。

(四)配合道路整建、確保消防等救災路線之通暢。

(五)下水道之整建。

(六)土壤可能液化地區土地使用之限制。

三、其他災害預防對策

(一)危險地區防災宣傳及居民之遷移。

(二)地層下陷防治之對策。

(三)確保交通暢通與交通安全之對策。

(四)海上災害之預防對策。

(五)航空災害之預防對策。

(六)林野火災之預防對策。

第四章 落實災害之善後復原重建

一、善後復原重建工程之迅速化。

二、為免再度發生災害,應新設或改良必要之設施。

三、災害善後復原重建經費負擔之合理化。

四、為提高嚴重受災者對災害善後復原重建之意願與迅速
  善後復原重建,在稅制、財政、金融貸款、協助措施
  方面謀求效率化與合理化。

第五章 加強防災科技研究

  應由中央研究院、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大學與相關研究機構密切合作,並將研究成果應用在防災業務上。

第六章 防災業務計畫及地區防災計畫訂定之重點

一、有關災害預防事項

(一)建立防災體系。

(二)防災教育訓練。

(三)氣象業務整備。

(四)防洪業務整備。

(五)防旱業務整備。

(六)防震業務整備。

(七)防風業務整備。

(八)災害救濟、救急物資儲備。

(九)防災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十)都市防災規劃。

(十一)易生災害危險區域劃定管制。

(十二)學校、補習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育幼業
    、工廠、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油料與
    氣體燃料事業、運輸業、百貨公司、旅館、地下
    街、高層建築物等之災害預防有關事項。

(十三)古蹟文物災害預防。

(十四)防止漏電、漏氣、漏油、爆炸等事故有關事項。

(十五)推動農、林、漁、牧業防災有關事項。

(十六)石油化學工業區、危險物大量流出之災害預防有
    關事項。

(十七)災害防治研究。

(十八)防災法規之研議。

(十九)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

(二十)核能災害預防。

二、有關災害應變事項

(一)災害預報、警報。

(二)災情蒐集及通報。

(三)避難疏散。

(四)災害搶救。

(五)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

(六)動物及飼料安全衛生管理。

(七)災區防疫與居民保健。

(八)災區病蟲害防治。

(九)災害時危險物品管理。

(十)維持交通運輸通暢。

(十一)災區治安維護。

(十二)乾旱期緊急供水。

(十三)支援救災規劃。

(十四)罹難者服務。

(十五)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實施細則。

(十六)防止二次災害事項。

三、有關災害之善後復原重建事項

(一)災情彙整及善後復原重建。

(二)災民救助、救濟及資金融通。

(三)災害後環境污染防治。

四、有關防災業務計畫及地區防災計畫附加資料

(一)國土現況及長期氣象、水文、海象、地震、地質狀
   況。

(二)防災上必要設施及設備整備之概況。

(三)從事防災業務人員狀況。

(四)防災上必要物資之供需狀況。

(五)防災上必要運輸及通信狀況。

(六)動員民間團體協助救災人力、物力狀況。

(七)其他由中央防災會報所定,關於防災上之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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