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一:建築物內啟動防火區劃之探測器(不屬於消防安全設備)於消防審(勘)查及平時檢查時,是否需作審(勘)查及平時檢查?

決議:本案涉及主管建築機關權責,為求慎重,先請營建署表示意見後續辦。

 

提案二:為防止發電機因運轉時所產生之高溫常遭致發電機跳機,而無法發揮功能,是否需於審查時即規定其發電機室之面積、高度及通風量,以保持正常之運轉溫度?又通風設備如何設置?

決議:由業務單位擬訂「發電機室及蓄電池設備設置場所之設計參考規範」先請各相關公會、團體提供意見後,另案彙整函送各單位參考。

 

提案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辦理變更用途,如其停車空間部份檢討後其停車數不變(或減少),致建管單位未要求變更用途(如地上五層變更為旅館,地下層原為停車空間兼避難室,地下層建管單位未要求變更),類似此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之適用,究係整棟(含停車空間)要求重新檢討,抑或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檢討其變更部份即可?

決議: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整棟變更用途時,對於經建築主管機關檢討其停車空間之停車數有增加者,其停車空間之消防安全設備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設置。

 

提案四:斜屋頂工廠用途其防煙區劃之防煙壁應如何設置?其排煙主機及排煙口之位置又如何設置?

決議:

一、斜屋頂工廠用途其排煙設備防煙區劃之防煙壁應自天花板或樓板下垂至斜屋頂與牆壁交界處下方八十公分以上。

二、斜屋頂建築物有濃煙時,係由其屋頂部往下蓄積,故於接近屋頂頂部設置排煙口,其排煙效果最好,此時其排煙口除應設置手動開關裝置外,亦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連動啟動。

三、採機械排煙時,其排煙主機應設於排煙口上或比排煙口高之位置。

 

提案五:原來不符土地分區使用之場所,因都計法規之更動,目前得以提出申請用途變更,有關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水源確實無法以水池施設時,原可否以不燃性材料作為消防水源之容器?

決議:原來不符土地分區使用之場所,因都計法規之更動,目前得以提出申請用途變更,有關現場消防水源確實無法以水池施設時,得使用不燃性材料作為水源之容器,惟其有效水源之確保及配管等,仍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提案六:學校教學活動中心可否比照「學校教室、體育館」,得免設排煙設備?

決議:學校教學「活動中心」在使用及空間型態上與「體育館」類似,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低,且容易避難逃生等特性,故比照「學校教室、體育館」得免設排煙設備。

 

提案七:非屬建管法規應設之樓梯,且設置後不違反建管相關法規前提下,亦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編第三章第二節有關避難梯相關規定之鐵製樓梯,可否替代避難梯?

決議:因其具有提供緊急避難逃生之功能,且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故得替代「避難梯」。

 

提案八:責任區平常檢查及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會勘時,如有違章建築物違章部分與合法區域相互連通時,是否應合併合法面積,檢討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

一、責任區平常檢查,發現有擅自擴大面積營業之情形者,應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裁處應注意事項」貳、一、(二)「以其實際用途依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得依其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辦理。

二、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現場會勘時,如有擴大營業或違規營業情形,除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外,其涉及擴大及違規使用部分,應一併查簽送回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