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

 

提案一:有關大眾運輸工具「火車」之消防主管(檢查)機關如何劃分?

決議:

一、為加強大眾運輸工具之消防安全,各單位應確實依本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E0四九0號函規定,加強執行大眾運輸工具安全檢查工作,並轉知監理單位於辦理大眾運輸工具(大客車)檢驗時,應一併檢查其消防安全設備。

二、因「火車」行駛範圍跨越各縣市,為避免因消防安全檢查而影響其正常營運,應先函請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就「火車」配合消防安全檢查乙節表示意見,並副請台灣省政府消防處協調辦理。

 

提案二:一棟建築物,地下室整體開挖,地面以上樓層部份分為二棟以上,其各樓層應如何檢討無開口樓層?

決議:建築物地下室整體開挖,未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以無開口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者,不得視為另一場所,故於檢討無開口樓層時,應合併計算各棟各層樓地板面積檢討。

 

提案三:有關石化工廠露天設施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疑義?

決議:

一、大型石化廠露天設施仍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設置室外消防栓、消防專用蓄水池等消防安全設備。

二、大型石化廠內輕、中、重質油槽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檢討設置泡沫及冷卻撒水設備。

三、大型石化廠各種反應器、塔槽、製程輸送管線設備及熱交換器等所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如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適用該標準確有困難者,應請廠商檢具具體證明如國外標準或設計案例,經本部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大型石化廠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較為複雜,如有本部消防署協助必要,可函請本部消防署派員支援,以求周延。

 

提案四: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就民眾申請開業(如托兒所、養老院、補習班等)及營利事業登記等事宜加會消防單位檢查消防設備案,如經會勘現場有擴大營業或違規營業情形應如何處理?

決議:經現場會勘如有擴大營業或違規營業情形,除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外,其涉及擴大及違規使用部分,應一併查簽送回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主席裁示:

一、暑期將至,各地消防單位應依照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一0五四號函發加強補習班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執行,以確保補習班之消防安全。

二、各項消防新措施業已陸續推動,為避免造成實務上之困擾,各地消防單位應不定期召集建築、電機、營造、消防及建築投資等相關業界,並主動參與各業界辦理之座談會或說明會,充份溝通、說明,以能徹底落實執行。

[ 消防安全寶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