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一:經營「美容瘦身(健胸)場所」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用途疑義案?

決議:本部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0四五號

函送八十六年二月廿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提案十決議:」美容瘦身場所」依其實際使用形態應比照

『健身休閒中心』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係指其實際經營項目

有類似健身休閒中心、指壓按摩、三溫暖等設施之場所。惟如該場所

僅擺列及講解美容產品,或附設美容椅數座,為單純之經營者,則仍

以「辦公室」用途,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提案二:電氣室已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否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如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緊急廣播設備是否亦得免設?

決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二氧

化碳滅火設備之場所,於其有效範圍內,並不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故亦不得免設緊急廣播設備。

 

提案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電影片映演場

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另設

一滅火器」之規定,其意係指依同條第一款檢討滅火效能之後,再每

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滅火器,抑或每一百平方公尺設一滅火器即可?

決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應另設

一滅火器」,其意係指該場所依同條第一款檢討其最低滅火效能值之

後,再針對其中「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

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增設一具適用C類火災之滅火器。

 

提案四:室內消防栓設備與室外消防栓設備可否共用消防幫浦?

決議: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

之規定辦理。

 

提案五: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

    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之規定,應否設置排煙設備?

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一一七七五號函

釋略以:「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規定,供

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為居室。門廳、

走廊、•••車庫等不視為居室。而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及室內停車場,依上揭條文規定,應非屬居室。」故建築物依法附設

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情形,依法得免設排煙設備。

 

提案六:免設探測器之走廊或通道之常開式防火門是否得放寬?

決議:有關走廊或通道免設探測器之規定,業明定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一二二條第五款但書中,應無放寬之必要。

 

提案七:高層建築物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採分區鳴動,而其安全梯

    間或特別安全梯間(以下簡稱梯間)部分之火警警鈴應如何動作?

決議:

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有

  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火警警鈴;故於梯間採前述之作為時,其火

    警警鈴即無分區鳴動之問題。

二、於梯間已設置綜合盤者,則可採梯間回路單獨鳴動方式,不必採分區

鳴動。

 

提案八:對於部分應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其延長期限至本(八十六)年六

    月一日將屆,於實務執行上應如何配合執行?

說明:

一、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決議受理二十四項消

  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並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二、對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前消防器材已安裝完成,無法提具審核認可證

  明之建築物,基於實務需要及便民考量,予以合理明訂符合左列任一

  規定者,准予免附審核認可書。

  1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造之建築物,在八十五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已設置安裝完成者。

  2建築物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已完成結構體,其消防安全設備已

    安裝者。

三、而對於發電機設備、蓄電池設備、廣播主機、水霧頭、耐燃電線、耐

  熱電線、瓦斯漏氣檢知器、火燄探測器、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洩波

  同軸電纜及防震軟管等十一項,基於實務及便民考量,至八十六年五

  月三十一日前暫不予要求檢附認可書。

決議:為確保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及品質,自本︵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

    於消防會勘檢查時,對於應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各地消防單位應

    依左列規定辦理:

1密閉型撒水頭、側壁型撒水頭、自動警報逆止閥、一齊開放閥、泡

 沫噴頭、泡沫原液、緩降機、救助袋、避難梯、自動滅火器、揚聲

 器、水霧頭、瓦斯漏氣檢知器、火燄探測器、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

 等,所有會勘現場均應檢附審核認可書,且一併查核現場是否與認

 可書上登載之認可使用內容及注意事項相符,同時測試其性能。

2消防幫浦機組、廣播主機、發電機設備、耐燃電線、耐熱電線等,

 應配合說明二之1、2認定應否檢具審核認可書。

3蓄電池設備、洩波同軸電纜及防震軟管等三項,因目前尚無認可產

 品,俟各地消防單位接獲該等產品審核認可書副本後,再行要求。

 

提案九:發電機組之審核認可書上均有登載,設置時應由依法開業之電機技師

    簽證,於實務上應如何執行上?

決議:對於領有審核認可書之發電機組,各地消防單位於消防會勘檢查時,

  除依審核認可書查核其認可使用內容、標示、機組型號外,應依該認

  可書上登載之注意事項,一併要求檢附電機技師簽證報告(如附件)

  ,並會同測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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