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廿三日
內政部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二號函。
一、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依本須知之 二、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 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 四、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人員,應檢具相 五、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不予登錄: 六、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人員經登錄者, 七、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人員,其講習科目及時數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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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科目 |
消防法令 |
避難系 |
水系統消防 |
化學系統消防 |
警報系統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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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時數 |
四小時 |
二小時 |
四小時 |
三小時 |
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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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之人員,其講習科目及時數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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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科目 |
消防法令 |
滅火器 |
避難器具 |
警報設備 |
水系統消防 |
化學系統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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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時數 |
四小時 |
四小時 |
四小時 |
八小時 |
八小時 |
八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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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 十、暫行執業證書證書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十一、專業講習由本部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講習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