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廿三日
內政部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二號函。

 一、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依本須知之
   規定。

 二、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
   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機械工程科、冷陳空調工程科、電機工程科、工
   業安全科、環境工程科及結構工程技師,或已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
   發之消防職類三種乙級技術士證﹝不包含滅火器類科﹞以上者。

 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
   業務:
  ﹝一﹞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五種乙級技術士證之一者。
  ﹝二﹞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暫行執業證書者。

 四、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人員,應檢具相
   關資格證明文件,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消防署辦理登錄。

 五、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不予登錄:
  ﹝一﹞建築師、技師或技術士於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之情事,經各該主
     管機關懲處確定者。
  ﹝二﹞檢送之資格證明文件,經查證為虛偽或無從查證者。

 六、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人員經登錄者,
   應接受專業講習,經專業講習合格,取得本部發給之暫行執業證書後,
   始得為之,並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業務。

 七、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人員,其講習科目及時數如
   下:

講習科目

消防法令

避難系
統設計

水系統消防
安全設備設計

化學系統消防
安全設備設計

警報系統消防
安全設備設計

講習時數

四小時

二小時

四小時

三小時

三小時

 八、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之人員,其講習科目及時數如下
   。但已取得消防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之類科或合於第二款資格者,得酌減
   其講習科目及時數。

講習科目

消防法令

滅火器

避難器具

警報設備

水系統消防
安全設備

化學系統消
防安全設備

講習時數

四小時

四小時

四小時

八小時

八小時

八小時

 九、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
   滿五百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五千人之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十、暫行執業證書證書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十一、專業講習由本部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講習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