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日考試院(八五)考台組壹一字第○二九七九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消防法第八條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二類科:

一、消防設備師。

二、消防設備士。

前項消防設備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四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第五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人員應於榜示後十日內辦妥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逾期不繳回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視同考試不及格。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考試筆試總成績之計算,消防設備師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其中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百分比。消防設備士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內政部辦理。

第八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應試科目表

類科

應      試

科      目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消防

設備士

一、國文(論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三、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

 

四、消防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五、火災學概要

六、滅火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室內、外消防栓設備、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海龍滅火設備、乾粉滅火設備、滅火器)

七、警報暨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包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排煙設備、避難器具、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緊急升降機、緊急電源及插座、緊急進口、緊急照明設備、緊急廣播設備)

 

消防

設備師

一、國文(論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

三、消防法規

四、火災學

五、避難系統設計(包括排煙設備、標示設備、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緊急升降機、緊急電源及插座、緊急進口、避難器具、緊急照明設備)

六、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包括室內、外消防栓設備、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

七、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包括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海龍滅火設備、乾粉滅火設備、滅火器)

八、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包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類科

應考資格

備考

消防

設備師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消防設備、消防工程、消防安全、建築、建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建築設備工程、建築繪圖、建築製圖、製圖科建築組、工業設計科建築組、土木工程、營建、營建技術、營建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公共安全工程、公共工程、公共工程系土木組、水利工程、衛生工程、化學工程、應用化學、化學、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環境保護技術、水資源及環境工程、農業機械工程、機械工程、機械技術、動力機械、工程科學、工業工程、工業管理、工業教育、工業設計、工業設計系機械組、製圖科機械組、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機技術、光電工程、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程、電信工程、電工技術、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物理、電子技術、造船工程、河海工程航空工程、礦冶工程、資源工程、採礦、冶金、交通、刑事、鑑識、資訊、資訊工程、物理、輪機、紡織、材料工程各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消防

設備士

一、具有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四款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消防署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等甲級或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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